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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實施方案
獨立學院作為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辦學模式,為我國擴大高等教育資源供給、培養急需應用型人才、優化高等 教育區域布局、促進高等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。但獨立學院 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人地位未落實、產權歸屬不清晰、辦學條 件不達標、師資結構不合理、內部治理不健全等問題,在一定程 度上影響了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健康發展。隨著新修訂的《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(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)的實 施生效,民辦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、新要求,為引導民辦高等教 育健康規范發展,推進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,按 照教育部黨組的決策部署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, 結合各地獨立學院的辦學實際,現就加快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基本思路
圍繞有利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、有利于實現高等教育內涵發展、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的目標,按照“能轉盡轉、能轉快轉,統籌兼顧、 協調推進,分類指導、因校施策”的工作思路,既遵循高校設置標準程序,又體現政策支持導向,堅持好中快進推動獨立學院轉設。
二、總體安排
把獨立學院轉設作為高校設置工作的重中之重,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完成轉設。到2020年末,各獨立學院全部制定轉設工作方案,同時推動一批獨立學院實現轉設。原則上,中央部門所屬高校、部省合建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要率先完成轉設,其他獨立 學院要盡早完成轉設。
三、轉設路徑
針對不同區域、不同類型、不同模式的獨立學院,堅持實事 求是,探索適合的轉設路徑。
(一)轉為民辦。辦學協議完善,辦學主體間權利義務劃分 清晰,辦學條件達到本科高校設置標準的獨立學院,可轉設為獨 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。
(二)轉為公辦。無社會舉辦方(指由公辦高校單獨舉辦, 公辦高校與學校基金會、校辦企業、學校附屬醫院、校友會或學 校工會等下屬機構合作舉辦,以及公辦高校與地方政府合作舉 辦,下同)或社會舉辦方擬退出舉辦、地方政府有條件承接舉辦 的,鼓勵轉設為獨立設置的公辦普通本科高校。
(三)終止辦學。已停止招生,或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完成轉設,或舉辦者主動提出且條件具備的,終止辦學,撤銷建制。
鼓勵各地積極創新,可探索統籌省內高職高專教育資源合并轉設,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規的轉設路徑,經教育部同意后實施。
對于無社會舉辦方的獨立學院(即所謂的“校中校”),如轉 為民辦普通本科高校,須明確非營利性,可由地方政府設立教育 投資公司、教育基金會或國有企業作為舉辦者,也可探索無舉辦 者辦學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辦權轉讓給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, 本方案發布之日前,已簽訂舉辦者變更協議并實際履行的(已征地建設、資金已足額到位),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教育部履行舉辦者變更核準程序,其余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全面停止。
四、標準條件
把握設置標準,保證轉設質量,統籌好從嚴把關和傾斜支持的關系。
(一)獨立學院轉設要達到《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》等文件規定的設置標準,學校各項辦學條件指標,均須具備相關證明材料。
(二)獨立學院轉設要確保產權清晰,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歸屬學校,證件編號、使用性質、土地面積等證件信息真實有效。舉辦高校和舉辦方要簽訂轉設協議,明確資產權屬、 師生安置、債權債務、過渡安排等事宜,經費來源穩定可靠。學校要具有職稱結構和學歷結構合理的專任教師隊伍,聘用合同、工資社保、授課記錄、教學安排等師資信息完備準確。
(三)對符合法律法規、理清債權債務關系、已落實法人財產權的獨立學院,可本著“從實際出發,有利于辦學”的原則給 予傾斜支持,在保證具有獨立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、獨立財務核 算、獨立師資隊伍等辦學條件的基礎上,不過分強調土地、校舍面積。鼓勵通過省內整體搬遷等方式改善辦學條件后轉設。
五、政策舉措
進一步建立健全鼓勵和推動獨立學院轉設的政策體系,形成 政策合力。
(一)支持將獨立學院轉設納入省級高校設置規劃,優先受 理轉設申報,不受數量限制、不設受理時限,成熟一所、受理一 所,依法依規加快辦理進度。
(二)把獨立學院轉設擺在高校設置工作的首要位置,嚴格 控制更名、新設等其他類型高校設置總量。對推動轉設有力的省 份,可適當兼顧其他類型高校設置事項,對少數民族、西部地區 等特殊情況,可給予統籌考慮。對以“學院”命名的舉辦高校, 在完成獨立學院轉設前,不受理更名“大學”。
(三)對按期完成轉設的舉辦高校和轉設后獨立設置的學 校,在招生計劃、項目申報、專業設置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;鼓 勵學校所在地政府在生均撥款、財政獎補、貸款貼息、人才引進、 購買服務、土地供應、稅費減免、金融支持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。
(四)將獨立學院轉設情況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下達、新增 學位授權點審核及高校建設相關評價的參考因素。
(五)將獨立學院轉設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 評價,壓實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推進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責任。
六、責任落實
堅持上下聯動、各負其責、主動作為,協同推進獨立學院 轉設工作。
(一)省級教育行政部門。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的作用, 將獨立學院轉設優先納入本省高校設置規劃,研究制定獨立學院 轉設總體方案。主動加強與相關方面的協調,監督舉辦高校和社 會舉辦方按照辦學協議或其他相關辦學合約,加快推動轉設工 作。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匯報,積極爭取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, 制定政策,形成推動轉設的合力。
(二)舉辦高校。要切實擔負起推動轉設的責任,積極與 有關方面進行協商,制定轉設方案,明確轉設目標,提出轉設路 徑。加強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接,及時協調解決轉設過程中遇 到的問題,推動落實獨立學院轉設的各項舉措。
(三)社會舉辦方。要切實加大投入和建設力度,對照設 置標準完善辦學條件,保障日常辦學運行經費,依法落實獨立學 院法人財產權,為轉設奠定基礎。與舉辦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轉設 方案,并積極推動落實。
(四)獨立學院。要著力補齊短板,完善內部治理,加強 教師隊伍建設,注重人才培養質量,保障轉設過程中日常教學有序進行,并嚴格按照轉設方案,積極配合舉辦高校和社會舉辦方 做好各項轉設工作。
七、工作要求
(一)規范轉設程序。獨立學院轉設須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 等有關規定,履行財務清算程序,修訂完善章程,經獨立學院董 事會(理事會)同意后,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,并經過 省內專家審核、公示等環節,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教育部審批。已 經變更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、但未按規定履行舉辦者變更核準程 序的獨立學院,須依法依規完成舉辦者變更手續后再行轉設。終 止辦學的獨立學院,須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,優先安置未畢 業學生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。
(二)強化風險防控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、舉辦高校和有關 方面要及時摸排獨立學院轉設中的風險隱患,制定風險防控預 案。要高度重視同一舉辦者舉辦或實際控制多所民辦高校的現 象,審慎論證,研判風險,從嚴把關。舉辦高校要將獨立學院轉 設列為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集體決策,并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 社會監督。獨立學院董事會(理事會)在做出轉設決定前,應征 得獨立學院黨組織同意,充分聽取師生代表意見,適時召開教職 工代表大會,確保科學民主決策。完成轉設的,應本著“老人老 辦法,新人新辦法”的原則,妥善解決關系師生利益的問題。涉 及國有資產處置的,按有關規定執行,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。
(三)做好組織實施。各地各舉辦高校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, 強化責任擔當,積極主動作為,確保獨立學院轉設工作扎實有序 推進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制定獨立學院轉設方案,中 央部門所屬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轉設方案須商省級教育行政部 門并報教育部同意后實施,地方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轉設方案經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報教育部備案。
附件:獨立學院轉設申報材料清單 獨立學院轉設申報材料清單
一、基礎材料
1.省級人民政府申報函。
2.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論證報告(附含專家考察、公示證明)。
3.獨立學院舉辦者關于獨立學院轉設的請示。
4.獨立學院決策機構關于獨立學院轉設的決議。
5.轉設方案,須明確轉設后學校的辦學定位、發展方向、 過渡期辦學、師生安置、財產確權、舉辦者后續投入等問題,由舉辦高校、獨立學院、社會舉辦者共同確認。如終止辦學,則提 供終止辦學財產清償方案及剩余資產處置方案,須明確人、財、物處置辦法,由獨立學院、舉辦高校、社會舉辦者共同確認。
6.轉設協議,須明確獨立學院轉設相關各方的權利、義務, 由舉辦高校、轉設后的舉辦者、獨立學院共同簽訂;如轉為公辦高校,還須再與轉設后學校的主管部門達成一致。
7.轉設后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名單、職務及履歷。
8.財務清算報告,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。清算 基準日期應為獨立學院決策機構作出轉設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。
9.獨立學院決策機構關于認可財務清算報告的決議。
10.獨立學院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。
11.轉設后學校章程。
12.校園建設規劃圖。
13.學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,縮印排版并附明細 表。
14.專任教師名單,須包括年齡、學歷學位、職稱、任教學 科、現工資關系所在單位、來校工作年份等信息,按職稱排序。
15.主要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一覽表。
16.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,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國資管 理職能部門出具無國有資產流失證明,或由舉辦高校出具無國有 資產流失的承諾。
17.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。
二、履行舉辦者變更程序材料
獨立學院舉辦者(或實際控制人)已發生變更但未履行舉辦者變更程序的,須先履行舉辦者變更程序再轉設。除上述基礎材料外,還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舉辦者變更的請示。
2.舉辦高校關于舉辦者變更的請示。
3.擬退出舉辦者的退出申請或說明。
4.擬任舉辦者申請變更的材料。
5.獨立學院決策機構關于舉辦者變更的決議。
6.舉辦高校、擬退出舉辦者、擬任舉辦者關于舉辦者變更 的協議,明確舉辦者變更基本情況、各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、 對民辦學校債權債務的處置責任以及爭議解決辦法。
7.財務清算報告,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。清算 基準日期應為獨立學院決策機構作出舉辦者變更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。
8.擬任舉辦者資質證明材料,如擬任舉辦者為公司(含集團)法人的,還應提交可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結構圖。
9.舉辦者變更后的決策機構成員名單、職務及履歷(如舉 辦者變更后獨立學院決策機構成員變化的)
教育部辦公廳
2020年5月18日印發
成人高考院校專業指導專屬提升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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